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北京市应急科技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Beijing emergenc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BESTDA,简称:科促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应急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服务北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大局;服务社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律能力,依靠全体会员,为提高北京市应急和安全工作科技水平,实现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的意见。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楼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政策宣传;
(二) 专题调研;
(三) 专业培训;
(四) 科技创新研发;
(五) 成果推广;
(六) 展览展示;
(七) 对外交流;
(八) 咨询服务;
(九) 承办委托;
(十) 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应急安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本会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与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一定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个人入会可免除会费;在本市应急安全领域其他市级社会团体入会并依规缴纳会费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会可免除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由市应急管理局局属社团财务中心统一管理,秘书处负责按照科促会财务管理制度,配合财务中心履行各项财务审批流程。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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